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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与调兵山市龙腾种植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调兵山市龙腾种植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街道。法定代表人:金永平,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姚冠卿,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宏亮,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调兵山市龙腾种植养殖场。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大孤榆树村。法负责人:卢凤华,该养殖场场长。再审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以下简称大兴煤矿)因与被申请人调兵山市龙腾种植养殖场(以下简称龙腾养殖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兴煤矿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龙腾养殖场实际出资人的主体身份、联营协议的效力、被申请人所占土地的性质及树木花卉的栽种时间等没有进行审查,这些事实涉及龙腾养殖场的利益是否是合法利益、应否受法律保护问题。再审申请人已举证证明龙腾养殖场违法利用土地生产经营,其主张的利益是非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审在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认定龙腾养殖场的权益受到侵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本案中龙腾养殖场所占用土地性质问题足以影响本案定性,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应适用国家和地方关于采煤矿区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1、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煤矿开采行为存在过错或违法,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当;2、原审法院没有就再审申请人合法开采行为和龙腾养殖场主张的全部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理。开采与沉陷存在因果关系,但开采是否与具体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鉴定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3、被申请人违法占地经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明知养殖场处于矿区、沉陷区范围,仍然进行树木花卉栽种,具有明显过错,原审法院对其因过错行为而产生的利益予以支持,违背立法原则。(四)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提供一份土地规划图,证明被申请人所占土地为耕地,这份证据说明龙腾养殖场违法占地经营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庭审中,针对龙腾养殖场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问题,法庭要求龙腾养殖场于7日内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再审再审人未就该证据进行质证。(六)原审法院执行迟延履行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2)调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调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232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对龙腾养殖场主体身份、联营协议的效力、龙腾养殖场占地经营合法性及因果关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已作出认定。故大兴煤矿提出的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关于大兴煤矿提出的被申请人在明知养殖场处于矿区、沉陷区范围,仍然进行树木花卉栽种,具有明显过错,原审法院对其因过错行为而产生的利益予以支持不当的理由,经审查,大兴煤矿原审期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龙腾养殖场存在明知养殖场处于矿区沉陷区仍抢种树木及花卉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大兴煤矿提出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问题。经查,生效判决对龙腾养殖场占地经营合法性问题已作出认定,故再审申请人提供土地规划图证明龙腾养殖场系违法占用耕地经营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其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并非是根据龙腾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龙腾养殖场主体身份问题生效判决已有认定。故其提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其提出的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向原审法院调查收集,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问题,经审查,大兴煤矿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调取的证据。关于其提出的原审法院执行迟延履行利息违反法律规定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大兴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法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兴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