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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领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领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60号罪犯马领群,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领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淮刑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远程视频提讯罪犯马领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领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马领群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领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马领群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马领群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马领群假释后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罪犯马领群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河北村委会、淮北市相山区司法局渠沟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困难无力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马领群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马领群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马领群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领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