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王英红、王文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872号原告浙江民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代表人倪某。委托代理人曹某、骆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黄某。原告浙江民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民某银行)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王某丙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祥瑞弄XX号的房产、被告黄某的配偶邵钰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XX幢X单元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后邵钰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骆某,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王某丙、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某银行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因购水产所需向原告申请贷款。2014年1月24日,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与原告签订《浙江民某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王某甲、王某乙向原告贷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提款日起至2015年1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43‰,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还款或逾期付息的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息。被告王某丙、黄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1000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仅在2015年1月1日归还借款本金0.01元,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0日止。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两担保人王某丙、黄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归还借款999999.99元,支付利息57379.46元(截止2015年5月8日),并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645‰支付罚息及复息;被告王某丙、黄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某乙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希望同原告民某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并减免相应的利息。被告王某甲、王某丙、黄某未答辩。原告民某银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划款单、利息计算单、被告王某甲名下的账户交易信息单、本息清单。被告王某乙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某甲、王某丙、黄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民某银行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由被告王某丙、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999999.99元,支付截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57379.46元,并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645‰支付相应罚息及复息;二、被告王某丙、黄某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16元,减半收取71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58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 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旭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