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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2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2033-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426401-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夏前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叙明,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2660286-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长生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学。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澄长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货款13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2080元。因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长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张建学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凰鸿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夏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