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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壮辉与蔡瑶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壮辉,蔡瑶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林壮辉,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郑郁郸、谢奕蔓,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瑶松,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壮辉诉被告蔡瑶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蔡瑶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