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玲与任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玲,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46-2号申请执行人:曹玲,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任波,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滁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346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0元,现因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