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390号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西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