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王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龙,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龙。被执行人王燕。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大厂执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一处,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位于河北省三河市银燕小区4号楼三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