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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王建华,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被告:何伟,男,汉族,(后姚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曹     惠     霞审 判 员 孔     令     哲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晓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