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洪定燕与赵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定燕,赵炉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00号原告洪定燕。被告赵炉喜。原告洪定燕与被告赵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