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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洪定燕与赵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定燕,赵炉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00号原告洪定燕。被告赵炉喜。原告洪定燕与被告赵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