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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陆某,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78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20元(陆某已预交),由陆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蔚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