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陆某,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78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120元(陆某已预交),由陆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蔚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