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靳文海申请执行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靳文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并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