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上海尚扬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尚扬无纺制品有限公司,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尚扬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尚扬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仅有部分生产设备进入评估、评估阶段,但在执限内难以执行完毕。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