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彭均与董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均,董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彭均,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被告董仕超,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均诉被告董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均承担。审判员  兰燕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