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异字第76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家廷与周广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廷,周广振,马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异字第76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家廷,农民。被执行人周广振,农民。第三人马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廷申请执行周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周广振原配偶马春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家廷执行异议称,2005年9月7日,周广镇、马春霞向我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我砖款19873元。该欠款发生在周广镇、马春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周广镇、马春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共同偿还。我申请追加马春霞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追加请求。被执行人周广镇、马春霞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查,2005年9月7日,周广镇、马春霞向刘家廷出具了欠条一份,欠刘家廷砖款19873元。2006年,周广镇与马春霞离婚。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铜郑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周广镇给付刘家廷货款本息合计3万元,从2014年12月始,每月2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家廷要求追加马春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周广镇所欠刘家廷债务是周广镇与马春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马春霞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