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立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远富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立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远富,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九坝镇。上诉人陆远富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立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陆远富上诉称:上诉人与桐梓县烟草专卖局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因企业体制改革及减员因素,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是因企业体制改革及减员有其政策因素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迅围,故裁定:对陆远富提出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陆远富因与桐梓县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提起的劳动争议之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立字第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桐梓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