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戢某某,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朱某某,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戢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戢某某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德梅人民审判员 曾红扬人民审判员 胡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