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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戢某某,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朱某某,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戢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戢某某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德梅人民审判员  曾红扬人民审判员  胡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