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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财与被告王洪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财,王洪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4号原告赵德财,男。委托代理人孔有祥,男。被告王洪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财与被告王洪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德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德财负担。审 判 长  郑亚平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