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与王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王连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铁,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连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