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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傅新兴抢劫罪,傅新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2号罪犯傅新兴,���名傅克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70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新兴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6月因在车间与他犯发生推搡行为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服从��教,遵守监规。能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7分以上。能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1月至5月均因担任应急小组成员表现突出奖1分,累计奖5分。2013、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新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