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宁��贺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代理审判员 刘燕军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