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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侯良宝与贾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良宝,贾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侯良宝,教师。被告:贾银波,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崇静,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良宝与被告贾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银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良宝撤回对被告贾银波的起诉。审 判 员  杨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