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涂文希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文希,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涂文希。法定代理人涂其林,自由职业。法定代理人徐敏,自由职业。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晓明,自由职业。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文希诉被告陈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文希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文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文希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涂文希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