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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杰、郭强与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93号原告:徐杰,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原告:郭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萧德迎。委托代理人:雷秀荣、赵明月,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郭强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2元,由原告徐杰、郭强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