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杰、郭强与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193号原告:徐杰,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原告:郭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萧德迎。委托代理人:雷秀荣、赵明月,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郭强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2元,由原告徐杰、郭强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