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胡淑姬、魏基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胡淑姬,魏基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被告胡淑姬,女,汉族,1953年07月26日出生。被告魏基坤,男,汉族,1952年09月0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胡淑姬、魏基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钦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