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靖彬与被告杜南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靖彬,杜南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范靖彬,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新得,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原告之父。被告杜南南,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飞、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靖彬与被告杜南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