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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郑秀春,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执行人李某,在东疏镇政府工作。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衍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