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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桂君与丁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王桂君,居民。被告:丁继辉,1937年10月4日,居民。委托代理人:丁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君与被告丁继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守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宋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