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蒋登勇与陈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蒋登勇,男,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敬,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登勇与被告陈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蒋登勇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