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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人民医院与程良琴、李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人民医院,程良琴,李慧,李翔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章隆辉,院长。委托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良琴,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李慧,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址同上。被告:李翔,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程良琴、李慧、李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黄山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