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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文新与博兴县新世纪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田文新。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成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友,经理。申请执行人田文新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2015)日商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田文新欠款52036.28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578.50元。因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文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已将该民事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文新与被执行人博兴县新世纪超市(2014)东商初字第16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