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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8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倪云与陈邦龙、陈福英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836-2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对原告倪云与被告陈邦龙、陈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七至八行中“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有误,现补正为“利息自2013年11月2日起”。审 判 长  锜兴辉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