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68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倪云与陈邦龙、陈福英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836-2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对原告倪云与被告陈邦龙、陈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8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七至八行中“利息自2014年12月3日起”有误,现补正为“利息自2013年11月2日起”。审 判 长 锜兴辉审 判 员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