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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宝春与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均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宝春,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宝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