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纪军与李必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纪军,李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宋纪军。被执行人:李必良。申请执行人宋纪军与被执行人李比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