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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纪军与李必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纪军,李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宋纪军。被执行人:李必良。申请执行人宋纪军与被执行人李比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