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某、周恭力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恭力,袁某,张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0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恭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4年7月13日、2005年4月12日、2009年9月30日分别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健。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周恭力、袁某、张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15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周恭力、袁某、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吕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老人亭、XXXX火锅城等地摆设赌场,召集多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同时雇佣被告人周恭力、袁某、张健在赌场内做理手、望风、打皮。2015年1月30日凌晨,该赌场在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XXXX火锅城X楼包厢内赌博时被查获,现场扣押无主赌资人民币14650元。该赌场共摆设十余天,累计抽取头薪计人民币200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张健参与该赌场4天左右,期间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周恭力、袁某在赌场内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张健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周恭力、袁某、张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梁某、杨某甲、吴某乙、张某、李某、赵某、何某、曾某、陈某、甘某、杨某乙、刘某、郭某、周某、代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周恭力、袁某、张健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恭力、张健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恭力、袁某、张健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周恭力、张健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周恭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三、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四、被告人张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五、追缴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恭力、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1000元,被告人张健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董 淼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