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商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恒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恒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昊洋大厦****号。法定代表人:田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士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平,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小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滕州三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盛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州三建的委托代理人马士柱、陈平,被上诉人恒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玉忠、王洪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颖审判员 王延利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