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斌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