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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斌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