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攀诉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攀,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红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雪全,该公司职工。被告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攀诉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