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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攀诉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攀,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红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雪全,该公司职工。被告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向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攀诉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濮阳市璞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