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治家与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家,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赵治家,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三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35号汇龙商厦1栋1401号。法定代表人林炳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波,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家与被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治家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