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长江诉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立行初字第15号起诉人李长江,男。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15日,本院收到李长江的起诉状称:被起诉人是原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明珠派出所民警,于2004年1月退休。被起诉人于同年1月21日作出《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核定起诉人的基本养老金为588.22元。起诉人因对该退休审批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2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作出的退休审批,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起诉人2004年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起诉人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行政审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于2004年对起诉人作出的关于从业人员退休的行政审批,该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至今已超过五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长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