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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宁与张宝川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赵宁,农民。被执行人张宝川,农民。赵宁与张宝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宝川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宁加工款24936元。该案依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宝川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