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魏安喜与杨顺友、万迪风、杨帆、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安喜,杨顺友,万迪风,杨帆,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魏安喜,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顺友,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万迪风,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帆,女,汉族,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军,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魏安喜与被告杨顺友、万迪风、杨帆、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未在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