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定红,女,汉族,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7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定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梓县支行账号户名上的人民币存款9000元扣划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