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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勇红与苏洁、吴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红,苏洁,吴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勇红。委托代理人徐梦潇、胡斌,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洁。被告吴晓荣。委托代理人吴萍。本院在审理原勇红与被告苏洁、吴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勇红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洁、吴晓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勇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勇红已预交),由勇红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岑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