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江波,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宏,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