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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帅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帅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帅某负担,退付原告帅某150元。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