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吉出曲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出曲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1号罪犯吉出曲洛,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甘刑二终字第00000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吉出曲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吉出曲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吉出曲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出曲洛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