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姿含诉被告刘云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解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