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二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左力、郭炳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左力,郭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0号北天地时代广场A座15-16层。法定代表人:刘世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盼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段明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炳华,男,回族。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左力及原审被告郭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穆 毅代理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