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屠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62号原告:屠某,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新村二村**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4031984********。委托代理人:马荣华,安徽张家和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屠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